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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http://www.xzwsjsw.cn/

时间:2017-10-07 11:12:58来源:

 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http://www.xzwsjsw.cn/

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日常政务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承担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组织、协调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办公室)。 
 
负责综合型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组织起草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工作;负责政策研究报告等工作;负责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受援医院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指导细化医疗人才培训措施,协调援受双方沟通衔接、人员交流、业务合作;做好“组团式”援藏医疗人才的服务和管理,积极配合制定监督、检查评估与目标考核办法;协助做好自治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与其办公室相关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评价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区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综合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口援藏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负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经济政策和管理规范、标准以及财务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自治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经费,编制年度预决算;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委机关财务工作。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建立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和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拟订全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计划,并对其调用提出建议;管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库和卫生应急队伍;指导并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拟订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法规规章、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疾病发生和控制疫情蔓延;协调有关方面对重大疾病、公共卫生实施防控和干预;承担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医政医管处(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并组织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全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物政策,组织拟订全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基层卫生处。
 
拟订农牧区卫生和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农牧区卫生和社区卫生保健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指导实施农牧区和社区医疗制度,并承担自治区农牧区和社区医疗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依法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牧区卫生和社区卫生相关信息,检查评价重要卫生政策落实情况;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涉及农牧区和社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有关规划并协助实施。
 
(九)妇幼健康服务处(计划生育服务指导处)。
 
拟订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标准;依法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系统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做好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指导、检查、督促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工作网络建设。
 
(十)综合监督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完善特殊困难家庭、农牧区优生优育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服务管理机制;研究提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权益保护的政策建议;指导地县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承担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十二)科技教育与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和信息发布;综合协调全区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习训制度。
 
(十三)干部保健局。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干部保健工作规划;承担自治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与预防保健工作以及赴内地就医的具体事项;承担自治区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藏医药管理局。
 
负责拟订全区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拟订地方有关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拟订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自治区重大藏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科研等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藏西医结合工作;负责指导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参与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建设;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藏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藏医药科研能力建设;参与拟订全区藏药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藏医药扶持政策;负责藏医药文化建设,组织协调开展藏医药交流合作。
 
(十五)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系统工会)。
 
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体人员工作;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和聘任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指导卫些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群团工作;负责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定点扶贫工作。
 
地址:拉萨市北京西路25 
邮编: 8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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