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学网址大全 > 浙江

浙江医药卫生科技教育:http://www.zjmed.org.cn

时间:2017-08-21 08:34:37来源:

浙江医药卫生科技教育:http://www.zjmed.org.cn

浙江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成立于2002年,隶属于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属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为全省医学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主要任务是承担全省卫生科技和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受理和评审评估、全省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管理与服务、全省在职卫生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等。

常见问题解答

卫生科技问答
 
1.每年申报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的依据是什么?
 答:《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卫发〔2007〕141号和浙江省卫生厅每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申报通知和指南。
 
2.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哪些类别?属于什么级别?有没有省部级项目?
 答: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部共建项目、平台重点资助项目,平台骨干人才项目,一般研究计划项目,适宜技术转化计划项目,其中省部共建项目属于省部级项目,其他类别项目属于厅局级项目。
 
3.通过省卫生厅推荐我能申报哪些省部级项目?程序是怎样的?
 答:属于省卫生厅归口管理的单位,经省卫生厅推荐可以申报的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行业基金专项,省科技厅的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重大专项项目、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分析测试项目、实验动物平台项目、钱江人才计划项目、高技能人才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推荐程序:省卫生厅归口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单位推荐,省卫生厅按照要求审核或评审后推荐至浙江省科技厅、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
 
4.我想要申报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我该具备哪些条件?
 答: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人是本省医药卫生行业正式在编人员;
 (2)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3)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4)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5)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7)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
 (1)申请手续不完备;
 (2)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不符合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资助范围的项目;
 (4)申请经费过多,本厅无力支持;
 (5)已承担省卫生厅课题二项以上(含二项)尚未完成者;
 (6)以往承担项目验收不通过者。
 
5.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项目申请按省卫生厅每年科技计划申报文件的要求,实行网上申请,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逐级统一上报,不受理个人申请。省卫生厅委托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网络评审,省部共建和重点项目根据需要在网络评审后可再进行会议或书面评审。省卫生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科技计划指南要求和当年科技经费额度,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文件,与承担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6.想要申报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该怎么报?
 答:如果是第一次申报项目,请登录: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全程管理系统(http://kj.zjwst.gov.cn:8888/kj/login.htm),在左侧个人用户登录栏目点击“新用户注册”个人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蓝色“注册”键,所填个人信息经过所在单位科教部门审核后,以个人用户账号密码再次登陆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全程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7.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奖申报和奖励公布时间大概是什么时候,有哪些要求?
 答: 以2013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奖申报工作为例:申报时间一般是当前年初开始申报,申报文件发出后一个月截止申报,当年上半年公布奖励结果。
 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省医药卫生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来源为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应通过省卫生厅组织的验收,并于2010-2013年在科技成果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完成科技成果登记。未通过验收或只结题的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一律不得申报。
 2.项目来源为其他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应经项目立项单位组织通过验收或省卫生厅认定的第三方机构成果鉴定,并于2010-2013年完成成果登记。3.项目来源为非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应经省卫生厅科技成果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通过鉴定,并于2010-2013年完成成果登记。
 (二)申报省医药卫生科技奖(成果转化类)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项目应当是由我省医药卫生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已在我省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三年以上,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2.转化的科技成果可来源于国内外各类机构、组织,成果转让的手续和合同应真实、有效、合法、完备。
 3.成果转化类项目不受理以下项目申报:
 (1)本单位自主创新成果在单位内部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不得推荐。
 (2)已获各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
 (3)政府部门不得作为申报单位。
 (4)同一候选项目、同一候选人不得多渠道重复推荐申报。
 (5)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专用项目不在推荐之列。军民通用项目,可以推荐。
 
8.通过浙江省卫生厅推荐还可以申报哪些省部级奖励?
 答:属于省卫生厅归口管理的单位,经省卫生厅推荐可以申报的省部级奖励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具体要求以每年浙江省科技厅奖励申报文件为准。
 
9.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以下办法管理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 166号;
 《浙江省省市共建医学扶植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浙卫发 [2010] 251号;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浙卫发 [2007] 369号;
 《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浙卫发[2009] 233号。
 
10.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1)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具体实施。省卫生厅根据年度学科建设工作总体安排,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各市县卫生局根据申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学科申报工作。
 (2)省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采取“自主申请、网络填报、分级审核、统一受理”的要求进行。各申报学科按要求在“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备案管理与信息发布系统”(http://61.175.197.115:8088/Zjmedxk/)中在线填写申报书,经承担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卫生厅。省级单位可根据要求直接申报。
 (3) 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学科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学科开展综合能力的定性和定量评价,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申报学科的评审评估。在综合能力评价和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并对外公布。
 
11.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以下文件要求管理:《卫生部关于加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08〕2号;
 《关于加强我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08〕340号;
 《关于开展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浙卫发〔2009〕77号;
 《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考核指标》浙卫办科教〔2010〕3号。
 
12.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申报条件有什么要求?
 答:原则上以1家市或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并选择辖区范围内1家或几家乡镇卫生院(含所属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联合体单位,联合开展示范基地建设。
 (1)由联合体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筛选后,由市卫生局统一遴选推荐上报,第一批示范基地建设,各市可推荐不超过5个申报单位。
 (2)联合体牵头单位应是省卫生系统的独立法人单位,有较好的卫生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基础,有开展与申报建设基地类别相适应的设施、条件和人员,能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3)联合体合作单位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实现一体化管理,具有开展技术应用、消化能力的人才队伍,是当地同类机构中技术力量强、服务质量优、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
 (4)基地建设负责人是基地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应是牵头单位的在职职工,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具有副高及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愿意为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推广应用服务的人员,并能保证开展基地建设工作的时间。
 
13.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审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登陆“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管理系统”(http://www.jcwsjs.com.cn/jcwsjs/),在线填报基地建设申请表,填写完成书面打印盖章后,经所在地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卫生厅科教处。省卫生厅科教处组织专家评审,设立省级示范基地。
 
14.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审批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卫生部科教司《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230号)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含港、澳、台地区),均可申请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
 
15.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的医用特殊物品包括哪些?
 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科教处负责办理的样品包括:
 (1)不涉及家系、特定地区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出境;
 (2)任何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
 (3)按传染性物质危险分级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卫生安全手册》),含有涉及1—2级危险的各种病原性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入境;
 (4)人道主义救助、捐赠或疾病诊断用的单个或几个医用特殊物品(如骨髓、脐带血、角膜、血液、尿样等)出入境;
 (5)细胞株、生物制品、生物芯片、克隆人体细胞组织等医学科研样品出入境。
 
16.办理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审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所需材料包括: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申请表、申请函、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项目申请人与国外合作机构或国外中心实验室协议复印件(中、英对照)、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各研究机构协议复印件、参与研究的国内各研究机构伦理委员会批件复印件、正式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及受试者签名件复印件、实验室安全等级证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临床试验批件(涉及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时提供)、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问答
 
 
1.何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毕业大学生在完成院校教育后,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同时各阶段需经历严格的考核。培训对象主要是医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拟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生。
 
2.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的?
 答:目的是使住院医师经过规范化培训成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专科常见疾病、多发病的合格临床医师,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3.到什么地方培训?
 答:到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必须是具有行医资质且在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并在医院管理、教育培训经验、疾病种类、疾病数量、科室设置等诸多方面经专家严格审查认定后,遴选好的培训学科,明确培训规模,赋予其培训任务开展培训。不同的医生到不同的基地培训的培训学科培训。
 
4.培训对象有哪几类?
 答:根据培训对象根据单位属性有三类,
 一是单位人身份,即已被用人单位招录并签订聘用合同,培训结束后回单位工作;
 二是社会人身份,即由培训基地自行招录,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及聘用合同,培训结束后自主择业;
 三是研究生身份,即为全日制的临床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我省浙江大学医学院、温州医科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开展了此类培训。
 
5.要培训多长时间?
 答:我省本科学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三年,对已毕业研究生培训时间做如下规定:
 1.医学专业学位博士、在硕士研究生阶段为医学专业学位的医学科学学位博士要接受不少于1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硕士研究生阶段为医学科学学位的医学科学学位博士要接受不少于2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曾在三级医院相关学科培训、工作累计满三年的硕士研究生要接受不少于1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医学专业学位硕士要接受不少于2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5.医学科学学位硕士要接受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6.培训证书的效能?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并于岗位聘用结合。培训对象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继续医学教育问答
 
1.什么是继续医学教育
 答: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义务。
 
2.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要求
 答: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行学分管理。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
 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50%),Ⅱ类学分75—100学分。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