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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上海执业药师报名时间及报名条件公告

时间:2020-08-11 07:27:30来源:

2020上海执业药师报名时间及报名条件公告

关于印发《上海市2020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24号),现将《上海市2020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通过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20年8月10日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专学历报考人员应根据本人符合的报考条件,选择“考全科(中专)”或“免二科(中专)”报考。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在中专层次,“药学、中药学专业”包括药剂和中药。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二、报名范围

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且近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截至报名缴费结束前一个月),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2020年10月24日

上午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20年10月25日

上午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四、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符合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此类人员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报考级别为“免二科”: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五、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一)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三)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符合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级别为“考全科(中专)”),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此类人员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报考级别为“免二科(中专)”。

六、考试报名相关事宜

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资格核验(在线核验或现场人工核查)、网上缴费的方式,报名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考生完成网上缴费后,方可视为报名成功。

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考生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报考条件等告知事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对考生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并依据其做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考生原则上无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详情和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

(一)注册核验

考试报名前,考生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和核验。即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和填报。

以往己在该报名系统注册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考生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考生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验结果,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核验结果是否通过不影响考试报名)。建议考生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信息提交,未注册核验的,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首次注册的考生应按要求上传报名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考生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否则无法进行报名。已在报名系统注册过的考生,仍使用原有照片。

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以下几类情形无法通过注册核验:①中专以下学历、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②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验的;③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注册核验结果反馈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限继续完成考试报名信息填报,但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现场人工核查,详见(三)资格核验。

(二)考试报名

经注册核验的考生即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10:00——8月18日16:00,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及时点击“报名信息确认”,并下载打印保存报名表。

报考级别为“免二科”或“免二科(中专)”的人员,在“报名信息确认”时须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应证书和资料,并等待在线核查结果。在线核查结果为“不通过”的,应及时联系相应报名核查咨询点。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和《报考须知》,并由本人客观准确完整地填报报考信息,签署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代为承诺。

考生务必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并正确选择报考级别、专业和考试科目,因报考条件不符或错误选报造成无法取得合格证书、成绩无效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三)资格核验

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及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进行条件判断和在线资格核验,并根据不同的情况提示考生进行相应的操作。注册信息和资格信息在线核验通过的可直接进行缴费,无需现场人工核查。

核验结果为“不通过”或“需人工核查”的考生,需进行现场人工核查。请考生下载打印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按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携带报名表、身份证(使用其他身份证件类型的人员提供相应证件)、上海市居住证或社保缴费清单(非上海户籍人员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认证报告(持境外学历学位人员提供)、职称资格证书(报考免试科目人员提供)等相关材料到网上报名时选择的报名咨询核查点(以下简称报名点)办理相关手续。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对核查通过者收取报名表原件和其他资料复印件。核查材料具体要求以报考须知的说明为准。

现场提交核查材料同时,还将核验考生本人居住证或社保缴费信息,请考生提前下载手机“随申办市民云”和“上海人社”APP并实名注册,现场提供实时电子数据信息用于比对核验。

现场人工核查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8月18日(每天9:30——11:30,13:30——16:00),核查地点为网上报名时选择的报名点:

上海医药职工大学(杨浦区飞虹路525号)

报名点代码:4646

咨询电话:62524558

考生前往报名点办理现场人工核查手续时应佩戴口罩,按要求出示“随申码”绿码,自觉配合体温测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为避免人员聚集,原则上只允许考生本人(代办人)进入报名点,其他人员请勿陪同。

考生可于现场人工核查24小时后,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资格核验结果。如超过48小时未完成资格核验,请考生及时联系报名点确认相关事宜。报名点提供考试资格核查和报名咨询服务,非考试地点。

(四)缴费确认

通过资格核验的考生,可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16:00(建议避开每日24:00左右银行结算时段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报名。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缴费平台支持的,已经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或电子扫码支付工具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咨询电话:95070。

考生缴费后应再次查询本人报考信息和缴费状态(网上缴费信息和银行卡扣款信息),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考信息无误(特别注意报考级别、专业和科目务必准确)、缴费成功,并重新打印报名表备用。由于网络传输速度等不确定因素,缴费确认信息可能会相对滞后,但一般不会超过24小时,请考生不要急于重复支付划款,同时建议考生不要同时开启多个缴费页面进行支付,以免发生错账。

本次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50元。考生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考生可于证书发放期间凭准考证或成绩单前往报名点领取考试费用收据,逾期视为放弃领取。

(五)准考证下载

报名成功的考生应于2020年10月20日10:00——10月22日16:00在报名网站(www.cpta.com.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逾期视为放弃考试。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或发现下载后的准考证报考信息有误,请及时与本人选择的报名点联系。

七、监督管理及违纪处理

(一)考试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在核验、受理举报等过程中,考试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考试机构要求考生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考生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交。

(二)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还将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并于考试合格标准发布后,通过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yjj.sh.gov.cn)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进行公示。

(三)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档案库存在合格成绩的考生经在线核验或者人工核查后,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按报名无效处理;如因年限问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符合报考年度之前的合格科目按成绩无效处理。

(四)考生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和处理意见于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违纪处理”栏目公示。

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双方均取消考试成绩。

八、其他相关事项

(一)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形势,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将在考前三周左右发布考试实施具体防控要求,考生务必及时关注并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责任自负。

(二)港澳台居民参加考试问题

1、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2007〕78号),对符合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报名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2、港澳台居民在报考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本人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以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二)考试大纲

2020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使用2020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

(三)考生须知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字迹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计算器。各科目考试均为客观题,答题时必须按要求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上指定区域作答。

(四)成绩查询及证书领取

考生可于2020年12月底通过报名网站(www.cpta.com.cn)进行成绩查询。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下载打印。

合格证书领取时间一般为考试合格标准发布后四个月左右,届时请关注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领证通知。

附件: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的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1998年7月—2012年9月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07学科门类:理学  07学科门类:理学 
0703  化学类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T  化学生物学  070303W  化学生物学 
070304T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0304W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1   生物科学类  070  生物科学类 
071001  生物科学  070401  生物科学 
070407W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70411S  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S  生物安全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1002  生物技术  070402  生物技术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1003  生物信息学  070403W  生物信息学 
070404W  生物信息技术 
070408W  医学信息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13  化工与制药类  0811  化工与制药类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 化工与制药
081302  制药工程  08110  制药工程 
08110  化工与制药
081305T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1104S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26  生物医学工程类  0806  电气信息类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  08060 生物医学工程 
08062  医疗器械工程 
0830  生物工程类  0818  生物工程类 
083001  生物工程  08180  生物工程 
08190 生物系统工程 
08141 轻工生物技术 
083002T  生物制药  08110 生物制药 
10学科门类:医学  10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K  基础医学  100101*  基础医学 
1002  临床医学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0201K  临床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100202TK  麻醉学  100302*  麻醉学 
100203TK  医学影像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100204TK  眼视光医学  100306W  眼视光学 
100205TK  精神医学  100308W  精神医学 
100206TK  放射医学  100305W  放射医学 
1003  口腔医学类  1004  口腔医学类 
100301K  口腔医学  100401  口腔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1002  预防医学类 
100401K  预防医学  100201  预防医学 
100402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100204S  营养学 
040332W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100403TK  妇幼保健医学  100203S  妇幼保健医学 
100404TK  卫生监督  100206S  卫生监督 
100405TK  全球健康学 100205S  全球健康学 
1005  中医学类  1005  中医学类 
100501K  中医学  100501  中医学 
100502K  针灸推拿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100503K  藏医学  100504  藏医学 
100504K  蒙医学  100503  蒙医学 
100505K  维医学  100506W  维医学 
100506K  壮医学  100507S  壮医学 
100507K  哈医学  100508S  哈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类  1005  中医学类 
100601K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505W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7  药学类  1008  药学类 
100701  药学* 100801  药学* 
100807W  应用药学* 
100702  药物制剂* 100803  药物制剂* 
100703TK  临床药学* 100808S  临床药学* 
100704T  药事管理* 100810S  药事管理* 
100705T  药物分析*  100812S  药物分析* 
100706T  药物化学*  100813S  药物化学*
100707T  海洋药学*  100809S  海洋药学* 
1008  中药学类  1008  药学类 
100801  中药学* 100802  中药学*
100802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6W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3T  藏药学*  100805W  藏药学*
100804T  蒙药学* 100811W  蒙药学* 
100805T  中药制药*  100814S  中药制药* 
100806T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804W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9  法医学类  1006  法医学类 
100901K  法医学  100601*  法医学 
1010  医学技术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1001  医学检验技术  100304*  医学检验 
101002  医学实验技术 100311W  医学实验学 
100309W  医学技术 
100312S  医学美容技术 
101003  医学影像技术 100303*  医学影像学 
080629S  医学影像工程 
101004  眼视光学 100306W  眼视光学 
101005  康复治疗学  100307W  康复治疗学 
101006  口腔医学技术 100402W  口腔修复工艺学 
101007  卫生检验与检疫 100202S  卫生检验 
1011  护理学类  1007  护理学类 
101101  护理学 100701  护理学 

注:

a. 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 9号)。

b. 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 (2009) 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 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的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专业代码 专业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5701生物技术类 5301生物技术类 
570102 化工生物技术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3  生物化工工艺
530103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70103 药品生物技术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4  微生物技术与应用
5702化工技术类 5302化工技术类
57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2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570205 精细化工技术 530205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570207 工业分析技术 530208 工业分析与检验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5902药品制造类 5303制药技术类
590202 药品生产技术 530303 化学制药技术
530302 生物制药技术
530301 生化制药技术
530305 药物制剂技术
530304 中药制药技术
590204 药品质量与安全 53040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530306 药物分析技术
530402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590301 药品经营与管理 530403 药品经营与管理
590303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530404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59030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62医药卫生大类 63医药卫生大类
6201临床医学类 6301临床医学类
620101k 临床医学 630101 临床医学
620102k 口腔医学 630102 口腔医学
620103k 中医学 630103 中医学
620104k 中医骨伤 630109 中医骨伤
620105k 针灸推拿 630108 针灸推拿
620106k 蒙医学 630104 蒙医学
620107k 藏医学 630105 藏医学
620108k 维医学 630106 维医学
620111k 朝医学 630107 中西医结合
6202护理学 6302护理学
620201 护理 630201 护理
6203药学类 6303药学类
620301 药学* 630301 药学*
630305 现代中药技术*
620302 中药学* 630302 中药*
620303 蒙药学* 630306 蒙药学*
620304 维药学* 630303 维药学*
620305 藏药学*    
6204医学技术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3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2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3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2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3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20404 医学美容技术 630408 医疗美容技术
620405 口腔医学技术 630406 口腔医学技术
620406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630410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620407 眼视光技术 630404 眼视光技术
62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3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205康复治疗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501 康复治疗技术 630405 康复治疗技术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802 医学营养 630407 医学营养
620812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注:

a. 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 10号)。

b. 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 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三、中专专业参考目录

2010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2010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专业类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原专业编码  原专业名称 
10医药卫生类  100100  护理  0801  护理 
100300  农村医学     新增专业 
101100  药剂* 0813  药剂*
101200  中医护理  0816  中医护理 
101300  中医  0814  中医 
0815  中医骨伤 
101400  藏医医疗与藏药  0820  藏医医疗 
101500  维医医疗与维药  0821  维医医疗 
101600  蒙医医疗与蒙药  0822  蒙医医疗及蒙药 
101700  中医康复保健  0819  中医康复保健 
101800  中药*  0817  中药* 
101900  中药制药  0818  中药制药 
102000  制药技术     新增专业
102100  生物技术制药     新增专业
102200  药品食品检验     新增专业

注:

a. 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 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区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 列入表中101100 药剂101800 中药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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