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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执业药师协会:www.jsfdaedu.com.cn

时间:2014-11-22 15:24:24来源:

江苏执业药师协会:www.jsfdaedu.com.cn

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官网。江苏执业药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英文译名:Jiangsu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缩写:JSL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江苏的执业药师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管理等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致力于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与自律,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 为,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增强执业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促进药学技术繁荣发展,提高执业药师的执业能力;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普法、自律、维权、教育、协调、服务。
 
一、学习宣传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推进执业药师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开展执业药师建设的调研和探索,为政府制定执业药师管理和药品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建设性意见。
 
三、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药品监管部门的委托,参与或承担执业药师队伍建设、药学学术发展、药品合理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及项目。
 
四、协助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执业药师的执业能力。
 
五、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反映执业药师的意见和要求,为执业药师提供相关服务。
 
六、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表彰奖励在推动合理用药、保证药品质量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执业药师及相关人员。
 
七、开展国内外相关药师协会和药学学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促进药学事业发展。
 
八、开办药师网站,编辑协会会刊和药学科普资料,开展合理用药宣传和咨询活动。向药学人员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九、开展执业药师评优活动,表彰业务精、信用好、服务质量高的执业药师。组织执业药师走向社区、走进乡村,开展安全用药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个人会员须是已经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从业药师资格或从事执业药师相关工作的人员。
 
三、单位会员须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两年内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通过,予以除名。对除名有异议者,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会员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其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药学事业,热心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也可担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保证社团财产和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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